首 页 新闻频道 部门频道 教学频道 学生频道 家长频道 京剧特色 阳光体育 百校千师 资源下载 点播直播 教育督导 师生博客 关于我们
请您登录:○教师 ○学生 ○家长
 □ 当前位置:部门频道>法制教育专栏>正文

绿色校园必读-环保法规
发布人:系统保留超级用户  发布时间:2007/1/21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前不久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认真了解、确实弄懂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作的承诺,利用会议、培训、媒体等多种形式,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正确认识中国“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基本知识;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管理方式,在研究工作、考虑问题时必须有新的视野,新的思维方法。

  
  这位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在中国入世“还差最后一米”时说这番话,是对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必要提醒。

    类似的提醒最近时常见诸报端。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官员同意这样的看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因此,应对入世,政府作用至关重要。而现实情况是,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对入世的关注程度不同,研究深度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缺乏思想准备,还远远谈不上“新思想”、“新的思维方法”。入世在即,提高政府官员的入世意识应属当务之急。

  
  那么,对各级政府来说,入世之后有哪些工作要做呢?

    首先,加入世贸组织对整个中国社会带来的冲击不亚于一场革命,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或多或少要受到其影响,利益格局肯定要因入世而调整。如何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入世的意义,处理好局部与全局、个人与国家、眼前与长远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证趋利避害,政府义不容辞。毫无疑问,这方面的工作是繁重的。

  
  其次,WTO的所有基本原则及协定、协议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市场导向的基础之上的,其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增长。这就要求成员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取消对企业的补贴和不合理的政府支持措施,尽可能减少乃至取消行政干预;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履行透明度义务,及时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法规。而现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职能转变、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尚有大量工作要做。譬如,我们的不少政府部门还习惯于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行政性管制还过多,审批制还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还有不少政策法规的规定与WTO的规则相违背,部门割据和地方保护还广泛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还有不少特殊政策用于支持某些企业,等等。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享受WTO成员的权利,使我国的货物、服务业贸易和投资者能够享受更加良好的待遇,使一些国家逐渐取消对我国实行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这样可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利用其他国家的资源、资金、技术、人力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获得更大的经贸利益。这方面,企业自身自然要努力,但相对而言,政府的行为更具有决定性作用。譬如企业要“走出去”,政府如果还是层层审批、处处设限且办事效率低下,企业就会步履艰难。尤其是在新经济时代,商业机会是以分秒计的,但我们的出国手续办起来极其烦琐,往往是手续未办好,生意已跑掉。

  
  第四,WTO对开放市场后其成员在经济贸易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也予以关注,允许其成员建立自己的符合WTO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地区)产业实施合理与适度的保护。如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可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政府可对某些特定工业(即俗称的幼稚工业)的发展提供援助;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反对不公平贸易,即反倾销、反补贴,等等。此外,世贸组织有比较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争端,政府要帮助企业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这些方面,都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就目前来说,清理一下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红头文件,看哪些与WTO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将少量没有公开的内部规章对外公开,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它们,恐怕是需要立即着手做的事情。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应尽快废除或修改。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TOP]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 3096-93
代替GB 3096-82
GB 11339-89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TO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22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0.080

15
20
30
40
50
60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μg/m3)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
(其它)

8

*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0.015

15
20
30
40
50
60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0

13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4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5

17

15
20
30
40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16


60

15
20
30
40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30

17



90

15
20
30
40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18


115

15
20
30
40
50
60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19


30

15
20
30
40
50
60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20


15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26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20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3

*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30

24


220

15
20
30
40
50
60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25



25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6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27




2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8



65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9



a

  0.50×10-3
(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1
(μg/m3)

30

*

5.0

25
30
40
50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0

31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2根纤维/cm3

20mg/m3

15
20
30
40
50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 一般应於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m-50m范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m-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下同。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96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6
4.3
15
25
39
55
77
110
130
170

3.5
6.6
22
38
58
83
120
160
200
2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55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14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77
1.3
4.4
7.5
12
16
23
31
40
52

1.2
2.0
6.6
11
18
25
35
47
61
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2

  24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18
(碳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15
0.85
3.4
5.8

0.74
1.3
5.0
8.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6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1.9
3.1
12
21

2.6
4.5
18
3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12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3.5
5.9
23
39
60
85

5.0
8.5
34
59
94
13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4



10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26
0.43
1.4
2.6
3.8
5.4
7.7
10

0.39
0.65
2.2
3.8
5.9
8.3
12
1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0

5



0.070

15
20
30
40
50
60

0.008
0.013
0.043
0.076
0.12
0.16

0.012
0.020
0.066
0.12
0.18
0.2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60

6



43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5
2.6
8.8
15
23
33
46
63

2.4
3.9
13
23
35
50
70
9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45
(其它)

7



9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0
0.17
0.59
1.0
1.5
2.2
3.1
4.2

0.15
0.26
0.88
1.5
2.3
3.3
4.7
6.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0
(μg/m3)

9.0
(其它)

8

*

65

25
30
40
50
60
70
80

0.52
0.87
2.9
5.0
7.7
11
15

0.78
1.3
4.4
7.6
12
17
2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9






0.7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04
0.006
0.027
0.047
0.072
0.10
0.15
0.20
0.26
0.33

0.006
0.009
0.041
0.071
0.11
0.15
0.22
0.30
0.40
0.5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60

10






0.012

15
20
30
40
50
60

1.5×10-3
2.6×10-3
7.8×10-3
15×10-3
23×10-3
33×10-3

2.4×10-3
3.9×10-3
13×10-3
23×10-3
35×10-3
50×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2

11






0.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1.5
2.1

0.080
0.13
0.44
0.77
1.2
1.7
2.3
3.2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12






0.012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1×10-3
1.8×10-3
6.2×10-3
11×10-3
16×10-3
23×10-3
33×10-3
44×10-3

1.7×10-3
2.8×10-3
9.4×10-3
16×10-3
25×10-3
35×10-3
50×10-3
67×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08

13






4.3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5
0.26
0.88
1.5
2.3
3.3
4.6
6.3

0.24
0.34
1.3
2.3
3.5
5.0
7.0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14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31
0.52
1.8
3.0
4.6
6.6
9.3
13

0.47
0.79
2.7
4.6
7.0
10
14
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4

15

12

15
20
30
40

0.50
0.90
2.9
5.6

0.80
1.3
4.4
7.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16


40

15
20
30
40

3.1
5.2
18
30

4.7
7.9
27
4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4

17



70

15
20
30
40

1.0
1.7
5.9
10

1.5
2.6
8.8
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18


100

15
20
30
40
50
60

0.10
0.17
0.58
1.0
1.5
2.2

0.15
0.26
0.88
1.5
2.3
3.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80

19


25

15
20
30
40
50
60

0.26
0.43
1.4
2.6
3.8
5.4

0.39
0.65
2.2
3.8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0

20


125

15
20
30
40
50
6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1



22

15
20
30
40
50
60

0.77
1.3
4.4
7.5
12
16

1.2
2.0
6.6
11
18
2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60

22



16

15
20
30
40
50
60

0.52
0.87
2.9
5.0
7.7
11

0.78
1.3
4.4
7.6
12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23

*


1.9

25
30
40
50
60
70
80

0.15
0.26
0.88
1.5
2.3
3.3
4.6

0.24
0.39
1.3
2.3
3.5
5.0
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24

24


190

15
20
30
40
50
60

5.1
8.6
29
50
77
100

7.8
13
44
70
120
1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25



20

15
20
30
40
50
60

0.52
0.87
2.9
5.0
7.7
11

0.78
1.3
4.4
7.6
12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26



6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52
0.87
2.5
4.3
6.6
9.3
13
18
23
29

0.78
1.3
3.8
6.5
9.9
14
20
27
35
4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27




16

15
20
30
40
50
6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8



36

15
20
30
40
50
60

0.77
1.3
4.4
7.5
12
16

1.2
2.0
6.6
11
18
2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60

29



a

  0.30×10-3
(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0.050×10-3
0.085×10-3
0.29×10-3
0.50×10-3
0.77×10-3
1.1×10-3

0.080×10-3
0.13×10-3
0.43×10-3
0.76×10-3
1.2×10-3
1.7×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8
(μg/m3)

30

*

3.0

25
30
40
50

0.10
0.17
0.59
1.0

0.15
0.26
0.88
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80

31



14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0
1.3
2.3
3.6
5.6
7.4
10

0.27
0.45
2.0
3.5
5.4
7.5
11
15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40
(溶炼、浸涂)

75
(建筑搅拌)

32



1根纤维/cm3

10mg/m3

15
20
30
40
50

0.55
0.93
3.6
6.2
9.4

0.83
1.4
5.4
9.3
14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10
17
53
100

16
27
83
1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国家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 [TOP]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主要类型、基本技术要求、外观和 使用性能、卫生要求、降解性能、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光-生物降解性材料或生物降解性材料生产的一次性餐 饮具。一次性可降解方便面碗的耐温性能、卫生要求及降解性能也应符合 本标准。
2 引用标准(略)
3 定义(略)
4 产品分类
  按降解方式、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可分以下两大类、五种类型:
4.1 生物降解性材料类:
(1)纸制(纸板涂膜型、纸浆模塑型)
(2)植物纤维模塑型(冷压、热压及发泡型)
(3)食用粉模塑型
4.2 光-生物降解性材料类:光-生物降解塑料(非发泡)型
5 基本技术要求
5.1 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无污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及环境保护法规、 标准的原材料制作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局。
5.2 所用助剂及内涂料的品种、使用范围及用量必须符合GB 9685规定。使 用进口助剂及内涂料,也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首次在我国 使用的新产品或进口产品,用前必须依据国家现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备好 所需资料和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5.3 不得使用以下原材料、助剂、涂料及化学制剂制作、加工一次性可降解 餐饮具。
 a)未经去污染处理的天然材料及其粗加工品;
 b)失效变质、霉变或被污染;
 c)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卫生标准;
 d)回收再生材料;
 e)荧光增白剂。
5.4 成品废弃物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降解性能外,还应具有回收价值、便于 再生利用,或便于卫生填埋及高温堆肥处理。
6 成品外观及使用性能
6.1 成品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正常色泽,无异味;
 b)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剥离,无破裂及穿孔;
 c)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d)边缘光滑、规整。带盖品盖合方便平整,反弹性盖应可别扣。
6.2成品使用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使用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

01

容积偏差%

±5

02

耐温试验(95℃±5℃的油、水,60℃环境恒温30min)

无变形、起皮、起皱,无阴渗、漏

03

餐具负重试验(室温下负重3kg)

高度变化≤5%

04

盖体对折试验15次

无断裂

05

跌落试验1次

无裂损

06

天然材料制品含水量,%

≤7

   

  7 卫生要求
7.1 光-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其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应塑料成型品的国家现行卫生标准。
7.2 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其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产品类型及指标要求

纸板涂膜

纸浆模塑

植物纤维模型

食用粉模塑

01

蒸发残渣
mg/L

水,60℃,2h

≤30

正己烷,20℃,2h

≤30

4%乙酸,60℃,2h

≤30

65%乙醇,20℃,2h

≤30

02

高锰酸钾消耗量
(蒸馏水,60℃,2h),mg/L

≤10

-

03

重金属
(4%醋酸,
60℃,2h)

以Pb计,mg/L

≤1

以As计,mg/kg

≤1

以Cd计,mg/L

-

≤0.2

-

04

荧光性物质(254nm及365nm)

任何一份100cm2样品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cm2

05

甲苯二胺(4%乙酸),mg/L

≤0.004

-

06

氟(蒸馏水,60℃,2h),mg/L

-

0.2

-

07

有机磷农药残留,mg

-

符合附录A

-

08

黄曲霉素B1,μg/kg

-

≤5

09

苯并(a)芘,μg/kg

-

≤5

10

脱色试验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阴性

乙醇

阴性

浸泡液

阴性

   

  7.3 出厂合格品的细菌指标应符合GB 14934要求,霉菌计数不得大于50个/g。
8 降解性能
8.1 光-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其降解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光-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降解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累计辐射量

降解指标

裂损级

重均分子量下降率,%

<10 000低分子百分含量

羰基指数

霉菌侵蚀级

二氧化碳生成

01

野外曝晒架曝露试验

A

≥Ⅱ

≥80

≥20

≥1.5

-

-

B

碎化
粉化

≥90

≥40

≥4.0

≥1

阳性

02

氙灯光源曝露试验

C

≥Ⅱ

≥70

-

≥1.5

-

-

  注:"A"、"B"、"C"为累计辐射量参考值,分别为(310±10)MJ/m2、(590±10)MJ/m2及16800KJ/m2。

   

  8.2 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其降解性能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生物降解性材料餐饮具降解性能要求

01

试验名称

指标要求

纸制品

植物纤维制品

食用粉制品

01

霉菌浸蚀试验  级

≥Ⅲ

≥Ⅳ

≥Ⅳ

02

纤维素酶浸蚀试验(眼观)

黄橙色

-

黄橙色

03

需氧堆肥试验生物降解率,%

>30

≥60

  注:
1 霉菌浸蚀试验适合于常规检验,02项适合于监督检验中的快速检验。
2 霉菌浸蚀试验常规检验阳性者不再作03项检验,阴性者以03项试验作最终判定。
3 纸板涂PE膜样品,可剪碎后直接作03项检验。

   

  9 检验方法(略)
10 检验规则(略)
11 包装、标志、运输、储存(略)

 

   

 

   


最后更新 ( 2007年05月21日 14:15,星期一 )
网友评论
请您评论(您的评论不代表本站立场)
游客不能评论。[请登录]


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
                                
站内搜索 网站地图 电子邮箱 在线调查  后台登录
POWERED BY SSF中小幼数字化管理一站通V2020.00611.final md11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4-2024
主办单位:南京市莫愁湖小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12号(Tiffany Outlet Elsa Peretti Sevillana Set [1c64] - $109.00 : Professional tiffany outlet stores, tiffanycos.cn)
电话:02586530276 传真:180

苏ICP备10212108号-1] 访问计数: 

班级和学生展示
党团建设
读书笔记
规章制度
国旗下讲话
计划总结
家校联系
师德建设
思想品德教育
小班化专题
校园安全
校园展示
艺术教育

扫一扫